德州科技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新闻编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19-02-20
学生勤工助学是缓解困难学生经济压力的主要措施之一,学校对此项工作长期给予正确的组织和指导。为使该工作进一步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山东省教育厅的有关精神,对本校勤工助学的管理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1. 学校勤工助学的工作由学生处管理。第二条  勤工助学的主管部门职责为:
    1、负责制定学生勤工助学的有关规章制度。
    2、检查勤工助学规章制度的执行;
    3、负责勤工助学基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
    4、协调管理校内有关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5、为学生勤工助学和用人单位提供中介服务;
    6、实施其他的有关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三条  为确保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任何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或授权组织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
    校外用人单位必须携带营业执照和相关的证明文件到学院学生处办理登记手续,经同意后方可招录大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用人单位、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的各项义务。不得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1. 学校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时,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体现国家和学校对部分学生的关心和照顾。
  2.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纪校规的,学校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3.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大学生不得参加传销活动。
  4.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须本人申请,经所在院(系)同意,学校推荐后由用人单位录用。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者、有特长者、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勤工助学的用人单位和岗位信息应公开,实行公开竞争、择优录用,并签订协议。
  5. 校内的勤工助学岗位开发、管理由学生处统筹。校内部门用工必须优先接受经济困难学生,并实行岗位公开;校内岗位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需部分从勤工助学基金中支付。第十条  学院保护学生诚实劳动报酬,任何用人单位或部门、个人不得扣学生的劳动报酬。
    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任何用人单位或部门应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对违法者,学生可向主管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