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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按照团中央《深化学校共青团改革的若干措施》、《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落实共青团和学联对学生会(研究生会)指导管理责任的若干规定(试行)》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会名称为德州科技职业学院学生会。

  第三条:德州科技职业学院学生会是在院党委领导和院团委指导下的全院性学生群众组织,是全院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是学院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在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允许范围内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德州科技职业学院学生会承认和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山东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德州市学生联合会章程》。参加山东省学生联合会和德州市学生联合会。

  第五条: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二十大和团的十八大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遵守团的纪律,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2、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切实代表同学正当利益,具备脚踏实地工作作风,解决广大同学学习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维护同学的合法权益,协助和促进学院的管理工作。

  3、树立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思想,培养和锻炼广大同学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的能力,引导和培养广大同学“自立、自尊、自强”。

  4、加强师生、同学之间的相互了解,增进院内外大学生的友谊,加强与兄弟院校之间的友好联系。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凡取得德州科技职业学院学籍的在校学生,承认本会章程均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会员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参加学生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力。

  3、有对学生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对学生会干部进行监督和批评的权利。

  4、有遵守全国学联章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的义务。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八条:德州科技职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

  1、德州科技职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学生代表大会每一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由校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常任代表会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

  2、院(系)层面会议召开周期为一年,院(系)层面,全部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方法参照本办法。学生人数低于300人的院(系)可召开全体学生大会。

  3、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4、学生代表大会预选代表由学生所在班级民主选举产生,预选代表再通过各学院学生会的选拔成为学生代表。

  5、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举手表决制。

  第九条: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审议和批准常任代表会的工作报告及其他文件;

  2、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3、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4、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5、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6、审议通过大会提案;

  7、选举常任代表会委员;

  8、讨论、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议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学生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常设机构是学生常任代表会,简称常任代表会。德州科技职业学院常任代表会对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并接受学生代表大会的监督。

  常任代表会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监督评议学生会组织工作、监察组织章程和工作条例实施情况、听取审议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选举决定领导机构组成人员调整等重大事项,并做好下一届学生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

  第十一条:常代会不得代替学生会组织行使权益维护等日常执行功能。

  第十二条:常任代表由各院(系)从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中推荐产生。

  第十三条:每届任期一年,学生代表大会如果提前或推迟举行由,它的任期相应改变。

  第十四条: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的职权是:

  1、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2、监督学生会组织章程实施;

  3、听取、审议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4、召集学生代表大会;

  5、决定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个别调整事项;

  6、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7、讨论和决定应由常设机构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在不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年度,每年至少召集1次常任代表会议。

  第十六条:校学生会设立主席团,由3名成员组成。

  第十七条: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由学生代表大会或其常任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校学生会主席由学生代表大会或常任代表(扩大)会议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向大会公告。主席团成员和主席候选人的资格条件在学校团委的指导下予以确定并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十八条:学生会组织明确1名主席团成员负责学校学生社团工作,已设立学生社团联合会的院(系)学生会,其主要负责人由学生会负责学生社团工作的同学兼任。

  第十九条:各级学生会设置权益维护部门,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副职原则上不超过2名,不得设置主席助理、部长助理等岗位。

  第二十一条:学生会主席团及其下属各部门是常任代表会的常设机构,主席团下属部门包括秘书处、文体部、学习部、权益部、组宣部、社团部。

第四章 经费

  第二十二条:学生会经费的主要来源是:

  1、学院关于学生活动的专项经费;

  2、社会实践、科技服务创收和社会资助、募捐等其他合理收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德州科技职业学院学生会,修改权为全校学生代表大会。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德州科技职业学院主校区团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