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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2023 年高等学历 继续教育专业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职成厅函〔2023〕2 号

教职成厅函〔2023〕2 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2023 年高等学历
继续教育专业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有关直属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国家开放大学综合改革方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实施细则》等规定,促进继续教育高质量发展,现就做好 2023 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与管理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优化专业定位。各类办学主体要主动对接国家、行业和地方“十四五”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聚焦培养创新型、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按照“聚焦特色、控制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设置专业。中央部委所属高校要结合“双一流”建设、高水平学科专业,举办“少而优、小而精”的学历继续教育。地方本科高校、成人高校等要聚焦区域产业发展规划,设置的专业要服务区域重点产业、支柱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职业学校要不断改善自身办学条件,围绕制造业重点领域、现代服务业和乡村振兴需求设置专业。继续教育设置国控专业须具备全日制国控专业设置资格,并获得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开放大学、成人高校原则上不新增设国控专业。
(二)科学精准测算。各类办学主体要组织深入调研,分析行业企业和学习者对专业人才培养的需求,将专业设置与招生、就业联动设计,充分考虑学校现有的学科专业布局、在籍生数量、专业的市场需求及就业竞争力,突出人才培养的职业性、应用性和发展性。要强化办学条件的支撑和保障作用,严格对照学历继续教育办学基本要求,结合各办学主体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在统筹学历与非学历继续教育的基础上,科学测算专业设置条件,合理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
(三)加强统筹管理。高校等办学主体要将学历继续教育发展纳入学校发展规划,强化学历继续教育的公益属性,融入学校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探索统筹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协同创新。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国家开放大学、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应按照规定,加强本地区(系统)专业设置统筹规划,鼓励打造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继续教育专业,严格压减市场营销、工商管理等“过热”专业。
二、工作安排
2023 年拟招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备案统一通过“全国高等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jxjy.moe.edu.cn)填报。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填报工作,逾期不再受理。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国家开放大学、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要将本地区(系统)2023 年专业设置管理有关工作情况形成工作报告(提纲见附件 1),文档电子版和加盖公章后的 PDF 电子版在 3 月 31 日前发送至邮箱 dce@moe.edu.cn。
(一)普通高等学校
普通高等学校(含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须在本校已开设的全日制教育本、专科专业范围内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具体程序如下。
1.各高校通过信息平台于 2023 年 2 月 20 日前填报当年拟招生专业及相关信息。
2.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对本地高校拟开设专业进行评议和统筹,于 3 月 31 日前将《2023 年××(省份)高校学历继续教育拟招生专业情况汇总表》(见附件 2)报送我部。
3.我部于 5 月 31 日前对各地上报的专业信息汇总并向社会公布,结果将与教育部成人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管理系统、校外教学点填报备案管理系统对接。
(二)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
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可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目录范围内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具体程序如下。
1.对于拟设置的新专业,学校要认真组织校内外专家评议,对评议通过的专业,通过信息平台提交人才需求报告、专业论证报告和人才培养方案等申请材料。信息平台将面向社会公示,学校官方网站应同步公示。公示期满后,学校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及时将意见处理情况及修改后的申请材料提交信息平台。对于已开设的专业,各校通过信息平台填报当年拟招生专业及相关信息。以上步骤应于 2 月 20 日前完成。
2.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地区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提交的新设专业申请材料和当年拟招生专业信息进行统筹汇总,于 3 月 31 日前将《2023 年××(省份)高校学历继续教育拟招生专业情况汇总表》(见附件 2)报送我部。
3.我部于 5 月 31 日前对上报的专业信息汇总并向社会公布。
(三)国家开放大学办学体系
国家开放大学办学体系专业设置由国家开放大学统筹提出。国家开放大学应于 3 月 31 日前将《2023 年国家开放大学办学体系拟招生专业情况汇总表》(见附件 3)报送我部,我部组织专家评议后确定。
(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
各省级考委统筹规划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具体由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报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将《2023 年××(省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情况汇总表》(见附件 4)于 3 月 31 日前报送教育部教育考试院。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教育考试机构、高校等相关主体要加强对有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时间和标准完成相关工作;要加强工作协同,严格按照专业设置结果开展招生录取,不得对未经备案或审批的专业进行宣传和安排招生。对在专业设置工作中出现抓而不紧、管而不实、程序不清、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等问题的单位和人员,各地要按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二)健全评价机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高校等各类主体均要按规定设立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或在现有专家组织中增加相应职能),未经专家评议通过的专业不得上报。对于已开设专业,要结合专业备案进行评议,及时调整、撤销不合格或连续未招生的专业,按规定发布质量报告,接受社会监督。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存在办学条件不足、教学(考试)管理不规范、教育质量低下等情况的办学主体,视情节给予责令进行限期整改、暂停招生、暂停设置新专业等处理。我部将加大对各地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评议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工作指导力度,对登记备案的专业点材料进行抽查。高校如有账号新设或更名问题,由本地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提出申请,经我部核准后办理。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用户名、密码由教育部教育考试院统一发放。联系方式如下:

技 术 支 持 : 010-57519531 、 010-57519078 ; 电 子 邮 箱
hangban@ouchn.edu.cn。
政策咨询: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010-66096459;
电子邮箱 dce@moe.edu.cn;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 37
号教育部职成司高等继续教育处,邮编:100816。教育部教育考
试院(自学考试领域相关)010-82520092;通讯地址:北京市海
淀区清华科技园立业大厦教育部教育考试院自学考试处,邮编:
100084。
附件:1.2023 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工作报告
2. 2023 年××(省份)高校学历继续教育拟招生专业情
况汇总表
3. 2023年国家开放大学办学体系拟招生专业情况汇总

4.2023 年××(省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情况
汇总表
教育部办公厅 
2023 年 1 月 28 日
附件 1
2023 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专业设置管理工作报告
 
一、2023 年专业设置概况
本省份(或本领域)专业申报、新增、撤销、调整的有关数据,相关结构、比例、特点分析。
二、2023 年专业设置和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本省份(或本领域)开展专业设置工作机构、流程,专家评议组织组成情况、专家评议过程、专家评议意见建议,有关公示情况。
三、进一步优化专业设置管理的工作考虑
落实有关政策文件,进一步优化本省份(或本领域)专业布局结构的工作考虑。
四、有关意见建议
对做好专业设置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附件 2
2023 年××(省份)高校学历继续教育拟招生专业情况汇总表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学校代码  学校名称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培养层次  学习形式 修业年限  备注
1                
2                
3                
4                
...                
备注:此表请由系统生成打印,盖章后于 2023 年 3 月 31 日前报送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9 —

附件 3
2023 年国家开放大学办学体系拟招生专业情况汇总表
国家开放大学:(盖章)          填表日期:年月日
序号 学校代码  学校名称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培养层次  学习形式 修业年限  备注
1                
2                
3                
4                
...                
备注:此表请由系统生成打印,盖章后于 2023 年 3 月 31 日前报送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10 —

附件 4
2023 年××(省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情况汇总表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盖章)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专业层次 主考学校 开设状态  备注
1            
2            
3            
4            
...            
备注:此表请由系统生成打印,盖章后于 2023 年 3 月 31 日前报送教育部(教育考试院)。




(此件主动公开)
部内发送:有关部领导,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2023 年 1 月 3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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