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1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实施山东省十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教体)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财政局、商务局、国资委、税务局、团委、工商联,各省属企业: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的决策部署,帮助高校毕业生等青年提升就业能力,全力促进2023届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27号)要求, 我省决定2023年进一步推进实施十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聚焦离校三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需求,着力广覆盖、提质量、优服务。全年继续募集不少于10万个就业见习岗位,集中发布一批示范性岗位,创建一批国家级、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单位,完善见习供需对接平台,提升见习服务保障能力。

  二、工作任务

  (一)精准锁定见习对象。继续将就业见习对象扩大至离校3年内有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和处于失业状态的16-24周岁青年。外地高校毕业生、海外留学生和职业院校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毕业生、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同等享受就业见习政策。各市要通过实名信息数据库、求职登记小程序和失业登记库分类开展走访摸排,及早确定见习对象,主动联系了解需求,定向推送见习信息。重点锁定困难毕业生,定期与低保、脱贫、残疾等数据库开展比对,及时组织符合条件人员参加见习,并对困难毕业生作出专门标识,方便后续提供针对性见习服务。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如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承担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有条件的地方或见习单位可为见习人员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提高见习保障水平。自2023年1月1日起,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满3个月后,见习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见习期未满,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符合税收法律及其有关规定的支出,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提升岗位募集质量。各市要按照多元募集、量质并重的原则,重点面向承担科技项目的研究型大学、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开发一批科研类见习岗位;面向制造业龙头企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开发一批技术技能类见习岗位;面向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小微企业,开发一批管理类见习岗位;面向城乡社区组织、社区服务机构、基层服务平台和各类社会组织,开发一批社会服务类见习岗位,满足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多元见习需求,更好发挥所学所长。在此基础上,按照不少于百分之一的比例,精心选取一批示范性的高质量见习岗位,集中打包推出,增强见习吸引力。

  (四)增强见习对接效率。要通过进校园、专项服务活动、线上线下招聘等渠道举办就业见习专项对接活动,多维度组织岗位推荐、专场招聘、双向选择洽谈等活动,并在各类招聘会中同步推出见习岗位,将政策咨询、见习指导贯穿其中,更好助力见习供需双方对接。

  (五)保障见习人员待遇。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3-12个月。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不视为就业,视作基层工作经历。见习期满后可按规定参照应届毕业生享受有关政策。见习单位确保为见习人员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基本生活费,鼓励适当提高发放标准。各市要加强部门间信息比对和监督检查,防止补贴资金骗取、挪用、虚报、冒领等行为,优化见习补贴申领流程,实施“1+1”见习补贴申领模式,不得见习结束后集中发放,在按月发放就业见习补贴基础上,对见习留用率高的单位结束见习工作后集中一次性发放差额补贴。

  (六)加强典型示范引领。各市要指导见习单位高度重视见习工作,不断创新和完善本单位见习管理制度,为见习人员提供更加良好的工作、生活、学习环境。要以国家级、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为契机,为当地就业见习工作开展树立标杆,发挥先进典型的带动作用,推动见习工作提质增效。

  (七)优化见习规范管理。各市要健全就业见习长效机制,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制度。做好见习事前指导,指导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确保见习活动规范有序。强化见习事中管理,督促见习单位建立带教制度,委派实践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的技术或管理人员作为带教老师,帮助见习人员熟悉岗位内容、提升工作能力。抓实见习事后问效,定期跟进见习单位见习人员管理、政策落实和见习实效等情况,定期了解见习单位岗位开发、制度执行、政策落实和组织实施等情况。

  (八)做好后续跟踪帮扶。鼓励见习单位积极留用见习期满人员,见习期间或期满后被见习单位正式录用的,见习单位应及时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各市要对见习后未留用人员做好后续就业帮扶,对有就业意愿的,持续提供岗位信息、职业指导等服务;对有创业需求的,积极提供项目开发、融资支持、场地便利、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对需要提升技能的,针对性推荐职业培训项目,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创业。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要高度重视计划组织实施,募集见习岗位数、组织见习人员数将纳入对各市的就业工作绩效评价范围。要按照《山东省十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分市目标任务安排》(见附件1) ,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层层分解落实本地见习任务,明确时间进度,细化工作措施和工作要求,确保实现募集岗位规模和组织见习人数的双提升。

  (二)加大部门协同。各市要将计划实施纳入本地就业工作整体安排,加强部门协同,合力抓好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见习工作统筹协调,做好见习信息发布、见习管理服务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就业补助资金支持力度,保障见习政策落实。教育部门要指导高校做好见习政策宣传,向有需求的高校毕业生推荐见习信息。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民政、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商联等部门要立足部门职能职责,发挥行业优势,动员鼓励各类用人单位设立见习岗位,积极提供有示范性的优质岗位。共青团要发挥组织优势,提供企业资源,动员失业青年参加见习,丰富青年见习实践活动。

  (三)大力宣传引导。各市要充分利用电视、微博、微信、短视频等宣传载体,广泛宣传见习制度和参与渠道,并在青年人聚集的高校、社区开展政策宣讲,扩大见习知晓度和影响力,引导更多青年和用人单位主动参与见习活动。

  (四)做好信息联通。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就业见习服务平台的规范使用,于每月前3日线上提报《山东省十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工作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并于年底报送当年组织开展计划实施情况报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